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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姓男子去年8月,半夜吃完薑母鴨停妥機車準備回家時,卻被值勤員警攔查。他認為無騎經夜間臨檢處,拒絕酒測遭罰9萬元。他不服提告想撤銷罰單,台北地方法院認為,員警違反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8條,楊無須接受違法攔檢、裁罰無理,判楊勝訴,可上訴。楊姓男子指出,因住處附近巷道預告施工禁止停車,而提前路邊停妥機車、收取車內物品後,準備步行返家,他也沒有見到警方所稱在前方設置夜間發光告示牌、交通錐、警示燈光等設施,並無見到警方執行酒測臨檢處所。值勤員警辯稱,駕駛如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酒駕,且於當時實施酒測可判定開車時體內酒精濃度是否超標,駕駛即有配合測試檢定義務。不論駕駛主動停車後被警察發現有酒駕嫌疑,或被發現後予以攔停,均不得拒絕酒測,否則無異於承認看見臨檢,均可以用逕行離去、下車、路邊臨停來規避採證。法院勘驗錄影畫面,查出楊接受盤查時意識清楚,答問語氣正常,騎車也無蛇行、搖晃情形等「相當合理的客觀事由」可讓員警合理懷疑他酒駕,即主觀臆測凡任何不服膺此警察威權的國民,均屬可疑酒駕人士。法院認為,楊已停妥機車,客觀上不符合「易生危害交通工具之騎士」,本無義務接受酒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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